
中国香港 · 官方监管资料核验指南
中国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(DPMS)A类与B类注册、面谈及变更完整指南
Hong Kong, China DPMS Category A and B Registration, Interview and Change – Complete Guide
Rengangyongsheng (Hong Kong) Limited · RGYS
本文由 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 拟定,并由 唐上永(唐生)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。
| 核验字段 | 本页结论状态 |
|---|---|
| 资本要求 | 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 |
| 保证金或替代保障 | 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 |
| 官方处理时限 | 明确要求 |
| 监管面谈 | 明确要求 |
| 控制权变更 | 明确要求 |
一、制度状态与结论先行
结论先行
- 制度状态:现行、开放申请。香港DPMS为AMLO(第615章)第5C部下的注册制度,由香港海关实施;并非可独立转让的“牌照”。自2023-04-01实施,过渡期已于2023-12-31结束。[1][3][9]
- 核心判定:是否在香港进行“一笔或多笔有关联、合计≥120,000港元或等值外币”的交易,且按现金/非现金方式分类。只做门槛以上非现金者申请A类;涉及门槛以上现金者须申请B类。[3][5]
- 监管重点:B类受AMLO附表2及海关AML/CFT指引监管,须建立风险为本制度、CDD、交易监控、STR、记录保存与培训等;A类为简化路径但不得进行指明现金交易。[1][3][4]
- 时间与费用:官方“一般而言”处理时间为A类收齐后约12个工作日、B类约33个工作日;主要费用见附表3K(A类首次260港元、年费195港元;B类首次1,970港元+每名受评定者650港元;续期1,060港元+每名受评定者650港元;B类新增董事/UBO/合伙人预批每名690港元)。申请费不退。[3][6]
- 风险提示:未经注册进行应受规管的达标交易属刑事风险;“出售牌照”并不可行,B类董事/UBO/合伙人变动须事前获关长书面批准。[1][3]
本文由 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 拟定,并由 唐上永(唐生)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。
二、适用业务、适合群体与不适用场景
适用业务与对象
- 涵盖以业务方式在香港从事:买卖、进口/出口贵金属、宝石或贵重产品;生产、提炼或增值加工;发行/赎回/买卖贵重资产支持工具;或为前述活动担任中介。[1][3]
- 贵金属(如金、银、铂、钯、铑等)、宝石(钻石、蓝/红宝石、绿宝石、玉石、珍珠)及仅限珠宝或手表的贵重产品;以此类资产支持的证书或工具可能被覆盖,但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项下的证券、期货、集体投资计划权益、结构性产品、场外衍生工具及虚拟资产被排除。[1][3][5]
A/B类适用的核心情形
- 在香港进行一笔或多笔有关联、合计≥120,000港元的非现金指明交易,且不进行指明现金交易:应申请A类。[3][5]
- 在香港进行一笔或多笔有关联、合计≥120,000港元的现金支付/收取:必须申请B类(即便同时存在非现金交易)。[3][4]
- 所有交易均低于门槛,且不存在人为拆分但实际上有关联的安排:一般毋须DPMS注册。[3]
不适用或特殊情形
- 政府、认可机构、持牌当押商不适用第5C部;仅提供物流运输而非从事相关交易的一般不因此成为DPMS。[1][2]
- 特定已受AMLO监管的金融机构,且DPMS业务附属于其主要/受规管业务,可获法定不适用。其附属公司不当然随母公司豁免。[1][5]
- 非香港DPMS:须同时满足个人不通常居港或海外成立且非注册非香港公司/非迁册公司、在港无营业地点、每历年在港经营不超过60日等条件。其在港达标现金交易须于交易后1日内或相关人士离港前(以较早者为准)提交现金交易报告(CTR)。[1][3][5]
- 两个B类之间特定仅现金支付的“excluded transaction”仅针对附表2适用范围之定义,并非当然豁免A/B分类或注册义务,具体应向海关确认。[4]
判定不可仅凭商品名称或公司规模,需结合实际交易事实、支付方式、关联性与地点综合研判。[3]
三、监管机构、法律依据与许可层级
主管机关与法律框架
四、申请主体、股东及注册地址要求
申请主体与当地实体要求
- 合资格主体:个人、合伙、法团均可申请;须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(BR)或《小贩规例》下的小贩牌照(分别适用不同表格)。[3]
- 本地化形式:官方未规定必须为香港本地成立公司;注册非香港公司及迁册公司均在文件清单覆盖范围内,但申请人须持有效BR或合资格小贩牌照并申报在港业务安排。[3][5]
- 业务处所:凡用于面对面交易、行政管理、交易处理、文件/数据/记录保存的处所均属“业务场所”。线上店或上门销售如拟作门槛交易亦须注册并申报相关场所。[1][3][5]
- 住宅/商住处所:须取得每名占用人书面同意海关获授权人员可作例行视察;处所证明可为已加盖印花的租约、业权记录或三个月内的地址证明。[1][3]
- 证书展示:注册证书须展示于主要营业地点及每个分行;线上业务须展示名称及可验证的注册资料(如QR Code/注册号)。[1][3]
五、董事、高管、合规及MLRO要求
最终拥有人、董事与管理层合规角色
- B类适当人选:对独资经营者及其UBO、合伙的每名合伙人及UBO、法团的每名董事及UBO均须进行适当人选评定;会考虑涉及洗钱/恐怖融资/毒品/有组织严重犯罪等定罪、境外等效罪行、欺诈/舞弊/不诚实定罪、既往AMLO不合规、破产及清盘等因素。[1][3]
- UBO范围:法团中直接或间接持有/控制已发行股本或表决权“超过25%”的自然人,或最终控制管理者;合伙中对资本、利润或表决权超过25%或最终控制管理者亦属UBO。恰为25%不满足“超过25%”的持股分支,但仍须审查是否构成最终控制管理者。[1][3]
- 高级管理层、CO与MLRO(B类):应指定高级管理层负责有效AML/CFT;任命管理层级的合规主任(CO)与洗钱报告主任(MLRO)。两者通常应以香港为基地,具备足够权限、资源、接触高级管理层与记录的能力;可由同一人兼任,视规模与风险而定。若非业主/董事/合伙人/UBO兼任者,CO/MLRO须为雇员。[3][4]
- A类人员门槛:官方材料未见与B类相同的董事/UBO预先适当人选申请机制;但A类仍须满足合法目的、处所与资料变更通知等要求。[3]
- 本地董事/居港CEO:未见强制“本地董事”或“香港居留CEO”的统一公开要求;但不得据此忽视B类对CO/MLRO通常驻港与实质履职的要求。[3][4]
六、注册资本、监管资本与保证金
资本、保证金与保险
- 监管资本/注册资本:截至核验日,未见官方公布适用于所有申请人的统一最低资本或净资产/流动性门槛。[1][3]
- 保证金/担保/专业赔偿保险: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或强制投保标准;B类需建立与风险相称的AML/CFT资源与控制,但该要求不等同于法定保证金或固定资本门槛。[1][3][6]
如市场出现“需达某最低实缴资本/保证金/强制年审额度”等说法,应以海关指引与法例为准并谨慎核验来源。
七、申请材料与证据清单
申请文件与证明清单(要点)
- A类(示例):
- 表格:Form 1A(BR)或Form 1A(H)。
- 主体与人员:有效BR/小贩牌照、申请人身份证明、业务描述与合法目的声明。
- 场所:主要营业地点、分行及所有行政/记录保存处所资料;租约/产权/三个月内地址证明;住宅/商住须全体占用人同意。
- 其他:如线上业务,提供网站/平台展示注册信息的安排。[3]
- B类(在A类基础上补充):
- 表格:Form 1B(BR)或Form 1B(H)。
- 适当人选:每名受评定者提交Form 3A(个人,含附录I、II)或Form 3B(法团)。
- 公司文件:公司注册证书、BR、最近周年申报表及其后公司注册处存档、章程、集团结构与持股比例、重要控制人登记册;注册非香港公司/迁册公司按相应要求提交。[3]
- AML/CFT资料:业务与客户概况、预期现金交易、风险评估、CDD/EDD、PEP与制裁筛查、持续监控、STR、记录保存、员工培训,以及高级管理层、CO、MLRO任命与履职安排。[3][4]
海关可要求原件核验与补件。文件版本与样式以DRS与《注册指引》为准。[3]
八、申请流程与监管审查
申请步骤(概览)
1) 分类与豁免判断:梳理产品、交易地点、支付方式、关联交易累计与金额门槛;若拟处理门槛现金则直接进入B类路径。[1][3] 2) 确定注册实体与处所:确认有效BR/小贩牌照;列明主要营业地点、分行及全部行政/记录保存地点;住宅/商住提前取得全体占用人同意。[3] 3) 预建B类治理(仅B类):绘制控制链并收集每名董事/UBO/合伙人的适当人选材料;指定高级管理层、CO、MLRO;形成可执行的风险为本AML/CFT制度与记录保存安排。[3][4] 4) 递交申请:通过DRS网上提交,或邮寄/亲递至香港海关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理科;B类同步提交Form 1B、每位适当人选Form 3A/3B、AML/CFT制度说明与佐证。[3] 5) 补件、缴费与原件核验:海关按资料完整性与核查需要提出补件;收齐后发缴费电邮并通知安排(B类)会面。未按期补齐可被视为无效申请;申请费不退。[3][6] 6) 面谈与评定:A类按需;B类为流程明确环节。出席人应能解释业务与AML安排、核验原件、当面签署;海关同步介绍B类合规要求并进行适当人选核查。[3][4] 7) 决定与启业:获批后DRS提供注册证书及(如需)分行证书;证书须在主要营业地点/分行显著展示;线上展示名称与QR Code/注册号。未获注册前不得开展相应达标交易。[1][3]
九、监管面谈与现场准备
面谈与沟通要求
- 法定必须:对B类,面谈为官方申请流程的明确环节;须由独资经营者、经全体合伙人书面授权的合伙人,或唯一董事/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/高级职员出席。[3]
- 监管可能要求:对A类,海关可按业务性质及操作需要要求提供资料及/或安排会面;未按要求提供可能使申请无效。[3]
- 未见统一公开要求:
- 未公布固定题库或“保证通过”的标准。
- 未规定所有董事均须亲自出席;但出席人须能清楚说明业务模式、现金/非现金安排、处所与记录位置、AML/CFT制度与职责分工。[3][4]
准备重点(B类尤其重要):控制链与每名董事/UBO资料、预期现金交易模型、风险评估、CDD/EDD、PEP与制裁筛查、持续监控、STR流程、记录保存、员工培训,以及高级管理层、CO、MLRO的实际职责与资源。[3][4]
十、办理时间、费用与影响因素
时间安排与不确定性管理
- 官方一般处理时间(行政参考,非保证):
- A类:收齐资料后约12个工作日。[3]
- B类:收齐资料后约33个工作日;适当人选外部核查、补件与面谈安排可延长周期。[3]
- B类控制变更(Form 4预批):官方未公布统一处理时限;交易文件不应承诺固定审批天数。[3][8]
- 续期与年报:
- B类续期应于届满前至少60日提出;有效续期申请在决定前注册一般续存(除非撤回、取消或暂停)。[1][3]
- 年度申报(Annual Return)覆盖上一历年,须按关长指定的格式、方法与期限提交;DRS自2026-01-07起提供电子申报功能;未见统一公开的全体固定截止日。[3][7]
请为补件、面谈、跨机构核查与节假日预留缓冲,不以中介或商业承诺替代官方节点。
十一、年审、续牌与持续合规
A类持续义务
- 年费与展示:按周年缴纳年费195港元;在主要营业地点及每个面向客户的分行展示证书;线上展示名称与可验证注册信息(如QR Code/注册号)。[1][3][6]
- 资料变更与停业:名称、处所增删迁移、住宅占用人、新定罪等,应自变更起1个月内以Form 6A(BR/H)书面通知;拟停业或停止门槛交易前以Form 7通知。A类如进行指明现金交易,注册或可被暂停/取消。[1][3]
- 续期机制:A类无“三年一续”的规则;在按期缴年费与持续合规期间保持有效。[3]
B类持续义务
- 有效期与续期:一般为3年;于期满前至少60日申请续期。海关一般会在到期前约90日或以前电邮提醒,但法定责任在注册人。[1][3]
- 年度申报:每年就上一历年提交年报,内容涵盖DPMS业务与AML/CFT系统运作;DRS自2026-01-07起开放电子申报。未见统一公开固定截止日,须按当年C&ED指定执行。[3][7]
- AML/CFT体系(核心要点):
- 治理与独立审计:建立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持续监控的风险为本体系;应设独立审计功能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,频率与范围与风险相称,必要时可外部审查。[4]
- CDD/EDD与持续监控:识别并核实客户/UBO/代理人及权限,了解关系目的与性质;对业务关系持续审查并调查异常/复杂/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交易。[4]
- 制裁/PEP与高风险:开展并持续更新制裁与恐怖分子名单筛查,识别PEP与高风险并采取加强尽调。[4]
- STR与保密:一旦知悉或怀疑犯罪得益、毒品、有组织严重犯罪或恐怖分子财产,应尽快向JFIU披露并避免tipping-off。[4]
- 记录保存:客户与交易记录一般须在关系存续期间及结束后至少5年保存;偶发SCT记录至少自交易日起5年。[4]
- 培训:初任尽快培训、定期复训并保存至少3年培训记录。[4]
- 展示与分行:主要营业地点及每个分行展示相应证书;网站/线上平台显著展示名称与QR Code/注册号。新增分行/临时摊位需以Form 5预先通知,为及时取得证书海关建议提前7个工作日。[1][3]
- 变更与重大事件:一般资料变更以Form 6B(BR/H)在1个月内通知;业务性质、产品、模式、网址等可按海关规定电邮通知。[1][3][8]
- 纪律处分与罚则:违反B类条件、附表2、展示、变更通知、停业通知或控制人预先批准规则,可致公开谴责、纠正命令与最多500,000港元纪律罚款;不遵从纠正命令可进一步每日罚款不超过10,000港元。无合理辩解未展示证书最高罚款50,000港元。[1][3]
本文由 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 拟定,并由 唐上永(唐生) 业务经理 提供专业讲解。
十二、出售、收购及控制权变更
不能“出售牌照”:交易与控制变更的监管路径
- 制度属性:DPMS为注册制度并记载于特定个人/合伙/法团,不能作为独立资产转让。市场所谓“出售牌照”通常是出售持有注册的实体股权或业务资产;注册能否延续取决于关长审批、通知与持续合规,而非股份交割自动转移。[1][3]
B类控制变更(强制程序)
- 新UBO/董事/合伙人加入:须在其“成为该等人士之前”以Form 4向关长申请书面批准并提交Form 3A/3B适当人选材料;官方费用每名690港元;未公布统一处理时限。[1][3][6]
- 退出与资料更新:原董事/UBO/合伙人退出或资料变更,须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Form 6B通知并提交支持文件(如ND2A、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等)。[3][8]
- 企业形态变化:如合伙变独资等,海关已明确可能须新申请;资产交易、合并、清盘或注册主体替换不得假定原B类注册可承接。[3][8]
- 法律后果:未获预批而成为B类UBO/董事/合伙人者,最高可罚款50,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;注册人或遭纪律处分。[1][3]
A类变更
- 官方未见与B类相同的董事/UBO/合伙人“预先批准”制度;但A类资料变更须于1个月内书面通知。若交易改变注册主体、业务性质、门槛现金政策或处所,或致不再持有有效BR,应在签约/交割前向海关书面确认是否须重新申请或重新分类。[1][3]
并购尽调与交割建议
- 卖方披露:注册证书/类别/有效期、分行证书、BR、注册条件、近三年续期与缴费、年报回执、全部Form 6B与Form 4批复、董事/UBO控制图、AML/CFT政策与风险评估、CDD/EDD/筛查/监控/STR记录、培训记录、独立审计/审查结果、海关补件/检查/纠正信、处罚/暂停/投诉与未结调查。[3][4][8]
- 买方核查:对拟任董事/UBO/合伙人进行适当人选自查;复核现金交易模式与B类注册及年报陈述一致性;确认CO/MLRO通常可在港履职、记录可追溯、处所可供查验。[3][4]
- 交割条件(建议):将“关长书面批准”“无暂停/撤销决定”“无重大AML合规缺口”“关键变更通知已提交或排期”设为交割先决条件;预留不确定审批时间的价款与长停日弹性。[3][8]
任何“审批时效”均属个案决定;请避免以固定天数设定硬性交割期。
十三、重点风险与常见误区
常见误区与纠偏
- 把DPMS当成可单独出售、自动过户的牌照 → 正解:DPMS属注册制度;B类新UBO/董事/合伙人须事前书面批准。[1][3]
- 只收现金才要注册 → 正解:非现金达标交易亦须注册(A类)。[3][5]
- 人为拆单规避12万门槛 → 正解:有关联的多次操作须合并评估。[3]
- A类可偶尔收一次大额现金 → 正解:不得;拟进行门槛现金交易须事先取得B类注册。[3][4]
- 线上店或无门店不受规管 → 正解:纯线上/上门销售如拟进行门槛交易亦须注册与展示义务。[1][3][5]
- 25%以下持股可隐匿控制 → 正解:UBO亦覆盖最终管理控制、间接持股与持票人股份等情形。[1][3]
- CO/MLRO可完全外包或仅名义在岗 → 正解:应通常以香港为基地并具备权限、资源与记录访问;注册人仍负最终责任。[4]
- 年报无固定日可不报 → 正解:每年须按关长指定格式、方法与期限报送上一历年资料。[3][7]
- 必须有统一实缴资本/保证金/年度外部审计额度 → 正解:未见统一公开最低额;但须建立与风险相称的独立审计功能与AML/CFT资源。[1][3][4]
- 非香港交易商无需任何义务 → 正解:仅在法定条件全满足时方属非香港DPMS;其大额现金交易仍负CTR一日/离境前报告义务。[1][3][5]
十四、常见问题
常见问题(FAQs)
1) 只收银行转账是否一定不用注册? - 不一定。若在香港进行一笔或多笔有关联、合计≥120,000港元的非现金指明交易,仍须申请A类;是否需要B类取决于是否涉及指明现金交易。[3][5]
2) 线上店或上门销售需要注册吗? - 需要视交易事实而定。纯线上或上门销售如在香港拟进行门槛交易,仍需按A/B类别注册并履行证书展示义务(线上展示名称及可验证信息)。[1][3][5]
3) 我们是海外公司来港短期参展,是否一定要A/B注册? - 符合“非香港DPMS”条件(如在港无营业地点、每历年在港经营不超过60日等)者,一般不需A/B注册;但在港进行门槛现金交易须在1日内或离境前提交CTR。[1][3][5]
4) B类是否强制年度外部审计报告? - 指引要求建立“独立审计功能”,范围与频率应与业务与风险相称;未见统一公开的“年度外部审计”硬性频次或指定审计师名单。[4]
5) 监管对CO与MLRO的本地在岗有何要求? - 应“通常以香港为基地”,并具备足够权限、资源、接触高级管理层与记录的能力;可由同一人兼任,视规模与风险而定。[4]
6) A类是否存在董事或UBO的“预先批准”? - 未见与B类相同的预先批准制度;但资料变更须在1个月内通知。若交易改变注册主体、处所或业务性质,应事前向海关确认是否需新申请或重新分类。[1][3]
7) 若A类偶然收到一次≥120,000港元现金,是否可事后补救? - 不可将A类作为现金交易的替代方案。一旦拟进行门槛现金交易,应在交易前取得B类注册;违反者可面临执法与纪律风险。[3][4]
8) 官方处理时间是否有保障? - 无法保证。A类“一般”12个工作日、B类“一般”33个工作日均为行政参考;补件、面谈安排与跨机构核查会影响时长。[3]
9) 年费与年报的关键点是什么? - A类按周年缴年费195港元并维持展示与变更通知义务;B类一般三年续期,且每年须就上一历年提交年报,按C&ED指定的格式与期限执行。[1][3][6][7]
10) 申请费是否可退? - 否。无论批准或被拒,申请费均不退回。[3]
11) 控制变更应如何安排交割? - B类新UBO/董事/合伙人必须在成为该等人士“之前”获书面批准(Form 4);应将监管批准列为交割先决条件并预留审批不确定性。[1][3][6][8]
12) 未展示证书或未按期变更通知的后果? - 可能招致纪律处分与罚款:未展示证书最高罚款50,000港元;严重/多项违规可致公开谴责、纠正命令与最高500,000港元纪律罚款等。[1][3]
十五、官方来源与核验入口
- 香港电子法例: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(Cap. 615,AMLO)(香港政府—电子法例(e-Legislation);发布或更新:未注明;访问:2026-09-22)
- 《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(修订)条例》(2022年第15号条例)(香港立法会/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;发布或更新:2022;访问:2026-09-22)
- 香港海关:《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——注册指引》(第I、II、III部;中文合订本)(香港海关;发布或更新:2026-05;访问:2026-09-22)
- Hong Kong Customs: Guideline on Anti-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-Financing of Terrorism (For Category B Registrants Dealing in Precious Metals and Stones)(香港海关;发布或更新:2023-06;访问:2026-09-22)
- 香港海关 DPMS 注册系统: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(香港海关 DPMS 注册系统;发布或更新:未注明;访问:2026-09-22)
- 香港海关 DPMS 注册系统:Reference Table on Application Fee(香港海关 DPMS 注册系统;发布或更新:未注明;访问:2026-09-22)
- Circular DPSB/RM/2026/01: Electronic submission of Annual Return of CBR through DRS(香港海关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理科;发布或更新:2026-01-07;访问:2026-09-22)
- Circular DPSB/RM/2025/03: Notification of Changes in Particulars(香港海关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理科;发布或更新:2025-08-19;访问:2026-09-22)
- Presentation on DPMS Regulatory Regime(香港海关;发布或更新:2023-04-01;访问:2026-09-22)
服务与联系
Service Providers 服务提供商:仁港永胜(香港)有限公司
我们协助企业进行全球金融牌照路径评估、申请资料统筹、持牌实体收购尽调、控制权变更及持续合规管理。具体申请资格和监管结果以主管机构决定为准。
深圳/微信:+86 159 2000 2080
香港/WhatsApp:+852 9298 4213
邮箱:Drew@sfc8.com 官网:www.sfc8.com
香港九龙柯士甸道西1号环球贸易广场86楼
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53-261号依时商业大厦18楼
深圳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106室
来访请至少提前24小时预约。